一八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清光绪十八年),北京。
经过几轮的讨价还价,清帝国和英国就东亚的政治和利益分配终于达成一致。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英帝国女王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地区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恭亲王爱新觉罗奕訢;大英帝国特派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上议院大臣实任驻华公使华尔身共同签署。
条约规定:俄国如侵占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中、英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英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英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中国国内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
双方约定此约由批准举行之……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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