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比,尽管表面看起来,中国的法律体系跟法国的大陆法体系更像,因为都是由专业人士制定的。可实际上,可能跟英国体系更像,因为《大清律例》中,不仅包含律法,还包含大量的判例,属于判例法范畴。
而且周琅总认为英国的司法程序可操作性更强,需要的专业人士更少,美国的各级法院中,除了联邦法院之外,大量的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都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专业性很差。
之所以不专业的法官也能主持程序,因为在英国司法制度中,法官的作用要小很多,法官并不是法庭上决定性的人物,陪审员才是。而陪审员更过分,甚至尽量避免让法律人士担任陪审员,优先挑选普通人。
相比罗马法(大陆法系),专业性不够,但更贴近民众,是用最普通的人的角度来看到司法的。
周琅觉得这很人性,而且远离足够简单直接。
两个人打官司,随即在本地纳税人中抽取陪审员,让这些陌生人来决定对错,这种模式说白了,不就是街头俩人争执不下,总希望围观看热闹的人赞成他们的……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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