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青橙刚答上,后面马上有人提出疑问。
“那公司要是随便找一个借口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呢?那还不是一样不用补偿?”
苏青橙扬扬眉,继续,“不是那么简单的,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比如, 你说不符合是哪点不符合?你要拿出证据。还有如果以业绩不达标当理由,那你们试用的时候有约定好怎样才是业绩达标吗?”
“如果没有,那公司没理由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也不行。如果实在不想要他,那就给补偿,半个月工资。”
楼主也看到答案, 马上过来回复,“那我现在怎么办?要怎样才能拿到这个补偿。”
“你可以到人社局的劳动人事促裁院去申请仲裁,也可以让劳动局的法律援助上法院起诉, 这个钱基本是可以拿回来的。”
“收集好你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离职证明,每天的打卡记录,每个月工资转账记录等等。”苏青橙回答。
有个人提出疑问,“可我……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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