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令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酒文化,此“论语玉烛”酒令筹中,写有觥录事、律录事、录事和玉烛录事,这些当为酒宴上的执事人。
酒宴席次坐定,众人公推觥录事,由觥录事决定抽筹次序,指定律录事、录事和玉烛录事共同担任酒宴的执事人。
觥录事掌管酒令旗和纛,负责决定对违规者的惩戒。
这组宴集行令专用器具,在出土唐代文物中尚属首次发现。
唐代酒令制度记载不详,宋人洪迈《容斋随笔》中就有“今人不复晓其法矣”的感慨。
特殊的酒具都有了,那么自然不能却酒杯。
像是银高足杯素面,高14.8厘米,口径14.5厘米,圈足8.6厘米。
五曲形,深腹,圈足,足内刻有“力士”二字。
腹外饰突棱一周。
据现在一些专家考证,此种杯是酒器中与酒筹配合使用的“觥盏”,其形制独特,迄今为止仍属孤例。
唐代延席下的盛酒之器少为盆,口径特别在30厘米以下。
其对宋元金银器的制作工艺,没着深远的影响。
由此推测,鎏金人物银瓶可能为盛放丹药之器。
里底镌刻没“力士”七字,……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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