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高等检察厅大致相当于华夏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高等检察厅无犯罪侦查权,仅有权对地方检察厅和支厅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和被害者不服而提出控告的案件,判断其决定的正确性。
如果二级检察官判断上诉案件不正确或不合适,可以向地方检察厅、支厅发出再侦查或提出起诉等命令。
总结来说,二级检察官手中有两项巨大权利。
1、辖区内下属检察官做出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得到二级检察官的批准。
2、被害者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二级检察官判断是否让下属检察官要再侦查。
从权利分配上来看,二级检察官是基层案件的决策者,而三级、四级检察官是执行者。当然一级检察官和大检察厅地位超然,不包括在这个体制内。
仅从司法解释上看,二级检察官权利滔天。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尽然。
检方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在侦查阶段一起案件只有一次上诉机会。
也就是说二级检察官只有一次驳回下属检察官做出决定的权利。如果下属检察官一意孤行,二级检察官也不能再次阻止,……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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