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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古代地契

地契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

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

“这是一张红契,放在今天,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了。”胡杨说道。

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眼前的这张地契,品相完好,字迹清晰,地契上有详细的写着时间、地方、当事人、见证人、归属人,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等。

可以说,这是一张非常完整的地契。上面的字体,让人看了赏心悦目。

据胡杨所知,清代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核。

验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就是现在看到的这种。

另外一种,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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