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不同于其他罪,特别强调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只要对方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彭凯有违法犯罪行为,且不知道逃到他这里是为了躲避打击,在没有有力的第三方证据的情况下,是无法对嫌疑人定罪的。
哪怕在这个案子中,彭凯已经承认了自己曾向李德成说过相关事情,但因为这只是单一的证据,且只属于证言,不具有说服力。
想要证实李德成的犯罪事实,还得从其他方面着手。
慕远和成斌审讯完彭凯之后,得知李德成这边没能突破,在综合双方掌握的信息后,慕远再次回过头来找上了彭凯。
“彭凯,你第一次与李德成联系是什么时候?”
“前天上午。”
“具体什么时间?”
“大概10点左右。”
“你是怎么联系的他?”
“我没敢用自己的号联系他,找陌生人借了部手机打的电话。”
“你是在电话里告诉他你犯了事?还是你见了他之后说的?”
“见了之后说的。”
“在哪儿见的面?”
“我直接到他公司里去的,当时谈话的时候就在他的办公室,也没其他人。”
一番深入的……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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