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在年末的时候又一次颁布了变法的条令,深入改革。
宋君偃为了保证政令通达,也为了改变公卿大夫把持地方,任人唯亲的一些情况,决定在整个宋国实行察举制。
察举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被推荐的人在任期间一旦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甚至于犯了大罪,推荐这个人的官吏应该被惩罚,甚至同罪株连也不为过。
宋国察举的科目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
这些科目,统一由国君确定。
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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